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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原创动画作品播出奖励实施细则

2013年04月11日 16:24:49 星期四  

区动画基地办[2005]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05]3号)和《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区办[2005]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原创动画作品播出奖励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 申请条件:

1、 企业必须是经过认定的基地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

2、 企业申请的作品知识产权明晰;

3、 企业及申请作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部门许可制度的各项规定;

4、 申请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已在电视台(影院)播映完毕。

二、 申请及审批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动画企业向区动画产业基地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企业批准文件;

(2) 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浙江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5) 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

(6) 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7) 作品知识版权确认文书;

(8)作品签定的播出协议复印件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动画片播出长度计算方式为去除头尾主题曲的实际长度(头尾主题曲只计算一次);

(9) 图像、声音清晰的节目样片一套,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首尾两集为电视台播出的录制版本(附有电视台徽标)。

2、奖励申报每年分4次进行,分别为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

3、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动画产业基地办公室初审,经区财政局审核,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区领导审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动画产业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区动画产业基地办公室

2005年9月23日

作者: 编辑:王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