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扶持 “三大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3年04月11日 16:26:38 星期四 |
西委办发﹝2007﹞89号 为进一步发挥区域特色,增强产业集聚优势和发展活力,加快发展旅游休闲经济、高校经济和省会经济,实现“全面构建和谐西湖、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旅游休闲经济 (一)加快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1、在我区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开发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从产生效益当年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2、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五星)、5万元(四星)、2万元(三星)的奖励; 3、首次评定为5A、4A、3A级景区的旅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首次评定为全国百强国际、国内旅行社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首次评定为国家、省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首次评定为市级社会旅游资源国际最佳访问点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4、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乡村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二)提升商贸服务业 6、对首次年税收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的商贸服务企业或首次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特色街的,分别给予特色街管理机构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的资助;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五星)、8万元(四星)、5万元(三星)的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五星)、2万元(四星)、1万元(三星)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高校经济 (一)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8、设立区年度十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9、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区外转入我区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0、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从产生效益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1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2、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由区科技局在次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30%、20%、10%予以核定。 13、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国家、省、市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资助的,按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要求配套资助的项目,投产后产生经济效益的、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14、区政府每年拨出专款200万元,对初创型企业的科技项目予以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二)大力培育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产业 15、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16、新成立或引进的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企业,且当年上交地方财政3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17、经市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的原创性影视作品(100分钟以上的电视系列剧或电影)的企业,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对原创影视动画或游戏的企业,自产品开始销售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18、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年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产品交易中心,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19、在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的文化创意(数字娱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20、首次通过CMM5、CMM4、CMM3、CMM2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双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称号的企业,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三)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21、经区技改项目评审小组确定的区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6%给予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5%给予资助;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国家鼓励的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政策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以上),按2%给予资助(技改项目资助标准按每年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22、技改项目在2年内完工、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完工当年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除按本意见第21条对企业进行资助外,再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 (1)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可在三年内完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23、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区的控股企业),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4、评为市级以上“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列入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试点、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5、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 26、经批准首次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首次进入我区高新企业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在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经区人事、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一次性5万元的科研资助。 27、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留学归国硕士及以上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已获得市创业资助资金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28、入选区“515”新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一次性1万元和0.5万元的资助。 三、大力发展省会经济 (一)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29、鼓励企业总部落户我区,对首次落户我区的企业总部,五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予以资助。 30、首次列入全国500强的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定)或全国民企500强的企业(由全国工商联排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31、鼓励企业上市。在国内A股市场成功上市的前5家西湖区企业,从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予以资助;对企业上市前一年(辅导期内)的税收按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予以资助,企业上市成功后予以兑现;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投资我区用于再生产或其他项目,且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2、对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施工总承包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6万元资助;对专业施工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专业施工承包的建筑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资助。 33、对新设立或转入我区的建筑企业,且企业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34、对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35、对年产值超过2亿元,本区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在区内承接政府建设工程中,工程履约保证金全部以保函形式支付。 (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36、首次在我区纳税达到1亿元或5000万元以上楼宇,且我区纳税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占该楼宇入驻企业总数90%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7、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楼宇中90%以上为我区纳税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且在我区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楼宇,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该楼宇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产业 38、对年纳税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39、对当年财政贡献前十位的中介服务业企业主要经营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分别给予15万—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税收贡献确定。 40、首次引进且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的40%予以资助。 四、附则 1、对为西湖区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含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经区政府认定后,其子女入学、家属入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享受本意见的对象必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的企业,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额度为限;同一奖励资助政策就高享受,不重复享受;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对差额部分予以奖励资助。 3、企业迁出西湖区(政策性要求的除外),须将该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资助全额返还区财政。 4、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此前我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5、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7年7月21日 |
作者: 编辑:王剑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