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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2013年04月11日 16:31:59 星期四  

区委办发〔2011〕41号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扶持范围:经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认定,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层八大行业(①信息服务业;②动漫游戏业;③设计服务业;④现代传媒业;⑤艺术品业;⑥教育培训业;⑦文化休闲旅游业;⑧文化会展业)的文化创意企业、楼宇、园区。

2、文化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意见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3、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和园区认定标准参照《下城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扶持政策

4、设立下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基地建设、产业孵化、人才引进培养等。

5、对新引进的大型文创企业,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对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未达到5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

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园区引进文化创意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85%,经考核,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园区出租房屋收入形成的对区贡献的25%部分用于奖励园区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文创产业园(基地)、文创特色楼宇建设,鼓励文创产业集聚发展。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创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区级文创特色楼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补贴产业园(基地)、特色楼宇内企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创产业发展。

8、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评定,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五年的免费使用权;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经审核,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9、文创企业实际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建设(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文创产业楼宇、园区(基地)投资建设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行的平台按其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金资助。同一个楼宇、园区该项目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经营收入位居全区文化创意企业前10位的,授予企业“下城区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称号。

12、对原创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黄金时段播出的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省市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在境外播出的动画片参照市有关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3、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区文化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配套资金。

15、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主导企业(①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与文化创意内容有关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服务等信息服务产业;②设计服务业主要指知识产权、咨询策划等设计服务行业;③现代传媒业主要是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新闻、影视等现代传媒行业;④教育培训业主要指文化创意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行业;⑤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室内娱乐活动、艺术表演场馆等)的文化创意企业、楼宇、园区,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上述文化创意主导企业租用区内楼宇、园区的,从成立(或引进)年度起,最高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8元/平方米·天和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人均15平方计算);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三、附则

16、本扶持政策的扶持对象、生效日期等相关规定参照《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2011]3号)第32-38条款执行。

17、本扶持政策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王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