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影视、动漫企业播出奖励审核办法(试行) |
2013年04月11日 16:33:46 星期四 |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影视、动漫产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批转鼓励影视、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1〕125号)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影视、动漫企业播出奖励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范围 按照我区影视、动漫政策中关于播出奖励的有关内容,对影视、动漫企业申报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播出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 二、受理时间 每年4月1日——5月31日,集中受理我区影视、动漫企业上年度的播出奖励情况。 三、申报资料 (一)共性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纳税地税务分局的年度纳税证明 3.播出奖励申请书 4.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二)个性资料 1.电影:影片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院线购买合同及发票、首轮票房收入证明等材料 2.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买合同及发票、电视台首轮播映证明等材料 3.动画片:动画片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买合同及发票、电视台播出时间证明、电视台首轮播映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方法 对于企业的纳税情况,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对于影视、动漫的播出情况,由区文创办负责审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许可证 查看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原件,并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查询 (二)购买合同 查看购买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查看公司财务账本明细科目 (三)播出情况 1.电影:一是委托权威调查机构出具首轮票房收入证明;二是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查询首轮票房的收入情况 2.电视剧:一是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央视及全国所有卫视的播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二是按照电视剧在央视、上星频道播出的市场规律,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央视及卫视的播出情况进行抽样、重点核实;三是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查询电视剧的首轮播出信息;四是核实电视台的首轮播出证明。 3.动画片:一是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动画片的播出时间进行验证;二是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央视、全国所有卫视及省市电视台的播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三是按照动画片在央视、上星频道、省市电视台播出的市场规律,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抽样、重点核实;五是核实电视台的首轮播出证明;四是通过网络查询动画片的首轮播出信息; 4.电视剧、动画片的播出情况审核,按照“节约成本、合理科学”的原则,采取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审核、验证。 四、审核流程 1.区文创办发布影视、动漫企业播出奖励实施通知 2.企业按照要求申报材料 3.区文创办、财政局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 4.区文创办、财政局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复审、确认 5.区文创办将企业的播出奖励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6.企业按照要求办理奖励兑现的相关手续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1年10月8日 |
作者: 编辑:王剑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