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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年04月11日 16:35:11 星期四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强区,根据《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2】16号)精神,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商优惠政策

1.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文化创意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降低文化创意企业注册资本门槛,支持企业以股权出资参与文化创意产业的重组改制,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融通资金。

2.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业。

3.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手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免除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对提供资料齐全的文化创意产业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办结时间。

4.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相应扶持奖励和信用激励。

5.放宽在萧创办文化创意产业类企业经营场所限制,经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住宅商用”,注册文化创意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1. 新设立或萧山区外引进的园区外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3.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所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经区文创办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3年内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4.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区文化创意产业计划的重点项目(不含“一事一议”项目),在投产验收后,由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贴(奖励)方案,经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

5.鼓励创作优秀文化创意作品,对优秀文化创意作品按照《萧山区优秀精神产品扶持奖励试行办法》执行相关奖励政策。 6.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播出奖励:(1)凡在我区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电视动画片,在省级地面频道、市本级电视台播出的,每分钟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中央台、上星频道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2)鼓励动画片多台播出,对质量好、收视率高、播出电视台达到一定数量的动画片,给予每部10—20万元的再奖励。发行奖励:(1)我区原创动画电影在国内影院上线,播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票房达到500万以上的,奖励出品方10万元;票房达到1000万以上的,奖励出品方30—50万元。(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原创动漫作品,相关营业收入排名位居全市前三位的,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精品奖励:(1)对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在国内获国家级、浙江省级、杭州市级政府类奖项的,根据其获奖等级,给予30-50万元、15-30万元、5-10万元的奖励;在国际上获得权威大奖的(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根据其获奖等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2)被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销售奖励: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年销售总额在100-2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在国内影院上线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票房达到500万以上,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达到5万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每增加5万册,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9.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10. 对政府鼓励新办的出版、发行、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1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 14.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发生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此引起纳税年度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区文创办组织的理论研究、课题调研、氛围宣传、先进评选、会议会展、人才引进配套及其他重大活动。

三、融资扶持政策

1. 鼓励组建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服务的专业担保公司,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经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鼓励金融机构对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

四、用地保障政策

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按照市委办〔2009〕17号文件执行。

2.对利用依法取得的商业服务用途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改变,经区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有偿使用。

3.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人才建设政策

1.对园区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引进,并按相关规定解决住房、户籍、子女上学等问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安家补助费。凡外地文化创意人才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萧山区工作或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领《人才居住证》(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有萧山区市民同等待遇)。

2.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的产业人才专项培训、引进海外专家和智力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项目,申报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公开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立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各类文创人才的培训、竞赛、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3.加快培育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文化科研机构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合作,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实训基地,积极实施文化创意人才实训,对参加实训的大学生及实训基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4.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萧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相关政策扶持。

5. 积极组织并鼓励参加各级创意大赛。对在国际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金奖(一等奖)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银奖(二等奖)以及在省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金奖(一等奖)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铜奖(三等奖)以及在省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银奖(二等奖)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优秀奖、省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铜奖(三等奖)以及在市级创意类比赛中获金奖(一等奖)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6.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7.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培训一名合格学员在我区创业或与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基地500元/人的补贴。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在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人才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员工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补贴。

六、扶持范围

1、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和软件服务等产业。

2、动漫游戏业主要指动漫、漫画制作和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产业。

3、设计服务业主要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城市形象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以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有创意元素的商务服务等咨询策划业,广告设计业。

4、现代传媒业主要指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全媒体业等,包括广播影视的制作、发行、放映,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书报的印刷出版和记录媒介复制等。

5、艺术品业主要指陈设、陶瓷、雕塑、金属、漆器、花画、天然植物纤维编织、抽纱刺绣、地毯挂毯、珠宝首饰、绘画书法及其他工艺艺术品的制造流通产业和文物文化保护等。

6、教育培训业主要指文化创意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考试辅导等教育产业。

7、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文化旅游产业,具有文化创意元素的娱乐保健类产业和文艺创作表演、文体活动场馆、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婚姻服务、艺术摄影、创意农业等。

8、文化会展业主要指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特色的会展产业,包括活动、场馆和具有文化创意元素的文化文具用品开发等。

七、附则

1.对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2.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3.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涉及信息、会展等行业的享受相关会展业、信息化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4.本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文创办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解释。

作者: 编辑:王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