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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04月11日 16:48:49 星期四  

市 宣[2006] 23号

市动漫办[2006] 2号

杭财 教[2006] 425号

为认真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意见》中已经明确、无须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漫办”)申报,市动漫办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按政策兑现。

第二条 《意见》中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审动漫办申请,由市动漫办组织动漫游戏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市动漫游戏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动漫游戏创作、教研、软件开发、生产制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组成。每次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市动漫游戏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认定的内容:(1)未被省级以上(含)广电部门推荐或评选为优秀动画片的原创作品播出奖励;(2)境外主流媒体的确认;(3)动漫游戏在国际、国内获重大奖项的认定(原则上国际奖应代表国际最高水准,国内奖应为政府奖,省、市奖是指浙江省、杭州市设立的奖项);(4)原创动漫游戏精品的评选;(5)自带大型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杭创业企业的认定;(6)动漫游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评审;(7)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评审(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应为政府部门认定);(8)其它需要评审和认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根据《意见》中明确的项目提交下列相关的资料:(1)《申请表>);(2)有关许可证复印件;(3)获奖证明;(4)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5)作品知识产权确认文书;(6)作品播出协议复印件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7) 样片一套,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 (8)作品制作计划书;(9)作品完整脚本;(10)申报精品的动画片片花(不少于3分钟);(11)项目投资额的验资报告;(12)贷款凭证复印件;(13)参展证明及费用发票复印件;(1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原创动画片的播出、获奖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获省级以上(含)政府奖项的作品,应为市动漫办推荐上报的原创作品。已兑现奖励的作品在更高平台播出或获奖的,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动画片播出奖励长度=一集头尾主题曲的长度×2+去除每集头尾主题曲的实际长度。

第七条 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由市动漫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跟踪考核,对末履行协议、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复议;对决定取消立项的,根据违约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涉及工商、税务、土地、人事和借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市动漫办提出申请,市动漫办转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期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1日至15日,lO月1O日至25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表》统一使用市动漫办设计的制式表格,填写《申请表》应真实准确,上报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评审(审核)期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2O日至30日、11月1日至lO日。评审结果由市动漫办报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经研究确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方面的兑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动浸办负责解释。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州市动漫游戏发展领导小组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作者: 编辑:王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