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影视动画评奖实施细则(试行) |
2013年04月11日 16:52:31 星期四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院校,各影视动画制作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影视动画片评奖机制,促进我省影视动画精品的创作生产,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影视动画评奖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下发,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学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浙江省影视动画评奖实施细则(试行) 为繁荣我省动画片艺术创作,切实推进国产动画片精品工程,根据中宣部《关于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的批复》的奖项设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浙江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下设立影视动画奖项(省级政府奖),并根据获奖作品的相应等级,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通过设立影视动画奖,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我省影视动画片的评价奖励机制,促进影视动画精品的创作生产。为做好影视动画奖的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基本原则 (一)、评奖的对象为上一年度本省生产的所有影视动画片。参选的影视动画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必须是对弘扬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片目;必须是对影视动画作品原创与品牌化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二)、凡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本省生产的影视动画片均可推荐,对推荐片目的题材、类型、长度不限。 (三)、参评的影视动画片应具备下述条件: 1、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并已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的; 2、已经取得省广电局核发的发行许可证的; 3、完成题材规划集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但一部作品只评一次)。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优先考虑: 1、被国家广电总局列为推荐播出片目的优秀动画片; 2、采用最新制作技术,制作特别精良的; 3、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内较有影响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 4、较好地实践“走出去”工程,作品在海外发行播出的; 5、在全国或海外获得重要奖项,有助于扩大浙江动画影响的; 6、体现最新研发成果的作品,如投入较大的影院动画片; 7、在动画衍生产品上积极尝试,取得较好效果的。 二、评奖步骤和方法 (一)、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广电具艺术处统一申报。联系人:李俊,通讯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省广电局艺术处,电话:56353953 申报材料包括: (1)填报《浙江省优秀影视动画片推荐表》(附后); (2)画面和声音清晰的大1/2录像带或DVD(VCD)光盘两套; (3)规划立项与发行许可批准材料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曾获奖项等。 (二)、省广电局、省广电学会对申报资格条件进行认可后,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初评委,对申报的影视动画片进行初评(入围作品比例为50%),对初评入围的作品,初评小组将汇总初评意见并说明推荐理由。确定入围作品后,初评委所有成员按照一等奖1部、二等奖1部、三等奖2部的大致比例进行无记名投票,由省广电局艺术处负责汇总票数,初步确定获奖作品及相应等级,并报至定评委终审,由定评委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
作者: 编辑:王剑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