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版"大头儿子"赔款百万 老剧翻新因何惹官司 |
新闻背景 20年前,中央电视台与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共同制作了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013年,央视在95版的基础上翻拍完成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不想却惹上了官司。 央视动画被判赔款不停播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电视台与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共同制作了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刘泽岱受委托创作了动画片中最具标志性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卡通形象(以下简称“三个卡通形象”)。2013年,央视动画在原有95版的基础上,翻拍完成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 2012年时,刘泽岱把“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后来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看到央视动画翻拍的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仍然使用“三个卡通形象”,认为央视动画侵犯了自身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法院。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央视动画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经济损失126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该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并无不妥,既符合该案客观实际,也在其合理的裁量范围之内。 央视新版动画为何败诉 央视新版动画为何败诉?要弄清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 一是“三个卡通形象”是否能独立于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而成为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三个卡通形象”由刘泽岱绘制而成,以线条、轮廓、服饰等方式构成特定的平面造型,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动画片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三个卡通形象”是先于动画片产生的,而且即使脱离动画片,也能凭借其独具特色的形象为公众辨识,所以“三个卡通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三个卡通形象”著作权归属何方。从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可知,刘泽岱受委托设计了“三个卡通形象”的初稿正面图,央视动画创作团队在“三个卡通形象”正面图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完成包括“三个卡通形象”正面、背面和侧面的标准设计图。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于央视动画并未与刘泽岱约定由刘泽岱创作的“三个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所以,刘泽岱作为受托人,依法享有其设计的“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后,刘泽岱将“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成为“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 三是央视动画翻拍《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否构成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创作完成的包括“三个卡通形象”正面、背面和侧面的标准设计图,是对刘泽岱设计的“三个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演绎作品,央视动画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因而有权在95版和13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使用“三个卡通形象”。但是,央视动画未经原“三个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许可就使用“三个卡通形象”,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理应败诉。 |
北京日报 2016年03月16日 |